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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八项权利

2012-4-27 16:4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354 | 评论: 3 | 来自: 网络
摘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资料图


  1  知情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  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这些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

  3  拒绝冒险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  检举、控告权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5  特殊保障权

  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  参与决策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7  职业健康权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当劳动者被疑患有职业病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8  损害赔偿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这个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也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用人单位工农业卫生规章、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等义务。

  国家卫生部忠告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一定要重视维护职工健康生命权,打工仔上岗前企业一定要依法对他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者可处2~50万元的罚款。

  【知识链接】

  职工患职业病后其职业病待遇由谁负责?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受到有害因素的损害,所造成的由国家法律认定的特有性的疾病,例如尘肺病等。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预防职业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对已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根据谁造成健康损害,谁负责损害赔偿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对患职业病职工给予治疗并落实相应的职业病待遇。如果职工到一个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经做了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有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的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与其他单位合并了,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由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患职业病的职工调转工作时隐瞒病情,其职业病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卫生部、劳动部等四部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82号),如果原单位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健康检查,或发现职业病时隐瞒病情、不将诊断证明装入健康档案、未按规定移交全部材料,或未经新、原单位协商一致即办理调转手续等,经查实后认定原单位违反上述文件规定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患职业病劳动者可享受工伤待遇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有无营业执照,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都可享受工伤待遇,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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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陈小波 2012-7-5 12:49
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申丰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提供EHS(环境、工业卫生和安全)咨询服务的本地公司。我们对中国的EHS法规和政府要求了如指掌,这使我们能帮助客户在从选址到工厂运行等各个方面获得 ...
引用 pxy 2012-5-7 18:13
从整体情况看,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EHS领域的法律法规执行的确存在这种情况,真是可悲呀。
如果从局部情况看,华东华南地区的执行情况会好很多,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关的。
再从微观角度看——我们自己的企业做到什么程度呢?往往我们自己并非是无可挑剔的,于是,我们也不敢要求政府严格。于是恶性循环就形成了 ...
引用 李旭东 2012-5-2 16:32
每个法律赋予我们员工的权利倒是很多,但是真正落实到实处的有几个。每个法律法规的修改都是那么高调,但从来没见过到现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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