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目前在安全评价过程中进行重大危险辨识主要的依据是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是这两个标准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详细情况见下表。
目前大多数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时依然依据以上两个标准。在涉及到物质的辨识时,如《重大危险源辨识》内明确有该物质,则参照该标准进行;其它则依据的是《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和《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意见的函。该征求函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范围、辨识的标准和依据重新进行了规定,由于该标准暂时只是征求意见函,所以工作过程中可暂不考虑。
下表《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不同点统计表
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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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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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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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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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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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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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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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知道意见》将加工归为生产范围内;⑵《知道意见》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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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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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军事设施;采掘业;危险物质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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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贮罐区(贮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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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强调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危险物质”;⑵《指导意见》中规定了重大危险源不仅是物质也包含场所和设备。其中最大的变化是《重大危险源辨识》不适用于采掘业,而《指导意见》明确的包含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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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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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标准中把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类:①爆炸性物质②易燃物质(包括液体和气体)③活性化学物质④有毒物质,列表给出了142中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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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中对重大危险源划分为9个类别,给出了每个类别的具体辨识依据。(详细的数据这里不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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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重大危险源辨识》中①爆炸性物质②易燃物质(包括液体和气体)③活性化学物质的储存场所和生产场所的临界量之比为10:1,④有毒物质的储存场所和生产场所的临界量之比为2.5:1;⑵库区(库)与生产场所物质的临界量之比均为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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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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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将其划分为有毒物质之列,其临界量分别是:40t(生产场所), 100 t(贮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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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则将其划分为可燃气体类(爆炸下限≥10﹪),其临界量分别是:2t(生产场所), 20 t〔贮罐区(贮罐)、库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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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中文名称氨气、液氨,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易燃,有毒,具刺激性,爆炸极限:15.7﹪~27.4﹪,LD50:350 mg/kg(大鼠经口),LC50:1390mg/m3,4小时(大鼠吸入),危险货物编号2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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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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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对有毒物质的辨识列举了61种物质,有氰化氢、碳酰氯等剧毒品,根据每种物品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生产场所和贮存区的临界量,贮存区和生产场所物质比值均为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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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中将毒性物质划分为剧毒品,有毒品和毒害品三类,根据每一类物质规定了其临界量,贮罐区(贮罐)和库区(库)的临界量相同,它们与生产场所临界量的比值均为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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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物质在两个辨识依据中的临界量的规定值却不同,且相差较大,例如碳酰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给出的临界量的值分别是0.30t(生产场所), 0.75 t(贮存区);同样,《指导意见》中将划分为剧毒品,其临界量分别是100g(生产场所), 1㎏〔贮罐区(贮罐)、库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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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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