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有关防尘的规定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2.防尘的监督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3.防尘措施 1)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对矿山应采用湿式凿岩机通风,必要时可采用吸尘、洒水等防尘措施。 3汗石英粉等产品必须用纸袋包装,禁止使用草袋。 4)企业单位使用石英粉原料,有条件的应该尽量采用天然石英砂。 5)一切防尘设备都应该有人负责维护。单位必须定期检修防尘设备,并将检修项目列入设备检修计划之内。 6)厂矿企业应发给接触矽尘的工人有效的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 HSE提醒,对厂矿企业应对接触矽尘的工人进行定期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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