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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五大特点

2012-12-11 14: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926 | 评论: 2 | 来自: 安全监管总局财务司
摘要: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原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从五大行业扩展到八大行业,新增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 ...
  EHS资讯: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原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从五大行业扩展到八大行业,新增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三类行业(企业),全面提高了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展和细化了使用方向。其中,在煤炭行业方面与原办法(即财建〔2004〕119号、财建〔2005〕168号)相比,主要突出了修订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了改进煤炭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制度。新《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这就对安全费用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与原办法中规定“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相比,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再局限于安全设施,还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预防、井下安全避险、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治理等预防性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支出,进一步扩展了安全费用的使用方向。新《办法》也确定了安全费用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也越来越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更多投入,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原有提取标准已不能满足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需求,各地和企业普遍建议适当提高提取标准。经认真测算、分析、论证,新《办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不仅提高了安全费用下限标准,而且不再按矿井规模、灾害类型双重标准确定提取标准,统一按照瓦斯等级、开采工艺规定提取下限标准。新《办法》规定:煤炭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

  新《办法》还明确,企业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新《办法》进行调整,高于《办法》规定的标准按原标准执行。这与原办法中“按孰高原则执行”是一致的,从而也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证最低提取标准的情况下,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制定实施办法,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并报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为防止个别企业出现安全费用过多的结余,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另外,随着企业规模化和多元化发展,混业经营企业如何计提安全费用需要予以明确。新《办法》规定: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三)明确和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根据国发23号文件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为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在原有使用范围基础上进行了扩大和调整,并重新做了划分归类。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将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支出增加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增加了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将这部分内容明确列入使用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作用已由主要弥补煤矿企业安全欠账过渡到保证日常煤矿安全全面投入,因此,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还应当包括一些预防职业危害和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通过扩大并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着力规范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

  新《办法》明确了安全费用应该优先使用的项目,规定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鉴于部分企业安全费用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存在着应由安全费用列支的项目挤占维简费的问题。新《办法》强调:煤炭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四)明确了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的要求。新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新《办法》对企业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以及变更、终止经营或者调整业务等情况下的处理等财务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

  新《办法》规定,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即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五)在安全费用监督管理中进一步明确了行业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为确保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政策,新《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分企业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责任两个层面:对于企业,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二是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并将本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三是为了防止变相乱收费,增加煤炭企业负担,违背提取安全费用的初衷,切实维护企业利益,新《办法》强调,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考虑到企业集团统一组织的安全科技研发、宣传教育等工作的需要,办法还规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对于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其责任是要依法对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责任要求的条款都应该重点检查。企业如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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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办法,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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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iang210048 2012-12-12 13:12
什么叫“超额累退”
危化品企业 上年销售额21亿 该怎么算?
引用 何欢军 2012-12-12 08:47
新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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