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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安监局称其系商业秘密

2013-10-11 11:0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422 | 评论: 3 | 来自: 工人日报
摘要:为了尽快进行职业病诊断,减少维权成本,尘肺病人宋光文请求江阴市安监局公开江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科技公司)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资料。然而,江阴市安监局认为,宋光文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该公 ...


尘肺病人的胸片


  为了尽快进行职业病诊断,减少维权成本,尘肺病人宋光文请求江阴市安监局公开江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科技公司)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资料。然而,江阴市安监局认为,宋光文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9月29日,无锡市安监局责令江阴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www.ehs.cn)


  宋光文是四川洪雅县人,自2008年2月18日至2012年4月29日在江东科技公司从事烧炉和造炉等工作,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石英砂等粉尘,导致患上尘肺病。


  今年4月18日,宋光文迈出了索赔的第一步,进行职业病诊断。但由于宋光文与用人单位对职业史和工种/岗位存在争议,直接影响职业病诊断的进行,他被告知应先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阴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为了尽快进行职业病诊断,减少维权成本,宋光文的援助律师王胜利建议宋光文一方面向江阴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面向江阴市安监局投诉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以及第十七条规定,5月9日,宋光文请求江阴市安监局公开江东科技公司申报的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等资料。


  王胜利律师认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如果公开了这些信息,就可以确认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尘肺病患者做职业病诊断就容易了。如果无法公开这些信息,或信息不存在,那么就是单位没依法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就要受处罚。


  然而,6月14日,江阴市安监局答复认为,宋光文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江东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得到江东科技公司“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后,江阴市安监局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


  对此,宋光文提出行政复议。9月29日,无锡市安监局审理认为,江阴市安监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江阴市安监局6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江阴市安监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同时,无锡市安监局在全市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申报大检查,快速推进了当地安全生产监督。


  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何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难以准确判断,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等缺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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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pring008 2013-10-11 17:04
高,有几层楼这么高。。。
引用 michelleliao 2013-10-11 15:15
确实高明,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 pxy 2013-10-11 12:11
23 条: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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