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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草案拟增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2014-3-4 10:1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257 | 评论: 2 | 来自: 安徽日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全国有10多万安全工程师,要用法律规范这支队伍,并让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工地,如何把农民工转化为合格的产业工人,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培训,提高安全素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介绍说。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草案总则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案还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草案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EHS.CN)

  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草案强调,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草案较之现行法律有8个方面的完善,包括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等。

  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以来已施行近12年。经济社会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修改安全生产法实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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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hjr5853 2014-3-9 17:14
安法修订终于见面,配套法规期待早见
引用 小虎宝zh 2014-3-8 15:59
na shi  hao  y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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