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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明璞设备企业爆炸调查结果公布:系违规粉碎危化品导致

2015-9-15 11:07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4195 | 评论: 1 | 来自: 新华报业网
摘要:9月14日讯 2015年7月16日上午,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的昆山明璞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测试车间,在物料粉碎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最近,记者从市安监局“7·16”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会上了解 ...


事故现场(1)



事故现场(2)


  9月14日讯 2015年7月16日上午,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的昆山明璞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测试车间,在物料粉碎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EHS.CN)


  最近,记者从市安监局“7·16”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会上了解到,事故直接原因指向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等全部缺失,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企业超经营范围组织代加工粉碎作业,违法违规粉碎危化品,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据悉,两名企业主要负责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经过


  粉碎危化品时发生爆炸,两名操作工不幸死亡


  “7·16”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当天上午10时45分左右,该公司测试车间进行发泡剂(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丁腈)粉碎作业时,生产设备发生爆炸,造成现场人员2人死亡,3人受伤。两名死者都是操作工,一人姓胡,男,50岁,籍贯安徽庐江;另一人姓宋,女,45岁,籍贯湖北赤壁。


  昆山市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调派当地两个消防中队共3车19人前往处置。11时05分,消防人员到达现场。11时08分,火灾彻底被扑灭。


  昆山市政府、巴城镇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市安监局,昆山市公安、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成立“7·16”事故调查组。


  7月17日,巴城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事发车间内剩余的10多吨化学品用专用运输车辆送至专门仓库存放。


  调查报告显示,两名死亡人员的善后赔付工作目前已完成,2名轻伤人员已出院,1名重伤人员(车间负责人张某)仍在住院治疗。


  现场


  设备部件炸飞200多米,屋顶炸出20多平方米大洞


  据调查,明璞公司由八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法人代表卜某、总经理屈某、车间负责人张某均为股东。公司成立于今年3月19日,注册资本1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粉碎设备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加工,机械设备、五金配件销售。


  调查发现,事发厂房、车间是明璞公司向昆山海大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租赁的,但是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明璞公司从4月正式开始投产,生产粉碎设备并进行自制设备的测试,同时超经营范围,违规进行物料的粉碎代加工作业。7月16日事发时代加工的发泡剂(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丁腈)由浙江一家企业通过快递送货至明璞公司。7月16日上午8时起,明璞公司在未确认发泡剂相关理化特性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利用自制粉碎设备在测试车间内开始进行发泡剂的粉碎作业。这是该公司第一次进行发泡剂粉碎代加工作业。


  调查组勘察事故现场时发现,有关机器设备变形、倒地、撕裂、解体,有的设备部件穿越屋顶并向东南方飞出200多米,现场中部仓壁倒地,彩钢屋顶被掀翻,形成一个20多平方米的大洞。


  调查组询问当时在场工人还了解到,事发时负责当班加料、装机器的工人均不了解粉碎加工的物料及特性,甚至公司法人代表卜某、总经理屈某也不清楚事发时粉碎物料的具体情况。


  结论


  六大环节隐患重重,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酿惨剧


  调查显示,偶氮二异丁腈是一种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摩擦、撞击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同时,明璞公司事发时的粉碎机等设备没有按有关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


  经调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明璞公司在加工物料偶氮二异丁腈过程中,物料粉碎、输送中产生静电,物料经粉碎、输送、分离后的细尘吸附在非导电材料的滤袋上,造成粉碎机出气不畅,形成“吐料”的不正常现象;由于相关设备均未采取防静电措施,料仓内物料表面积累的静电持续积聚无法释放,最终发生静电放电,引起物料第一次爆燃;爆燃热量和冲击加速了偶氮二异丁腈的剧烈化学反应,在设备内发生第二次爆炸。


  目前,根据记者了解到的信息,事故直接原因指向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生产过程隐患重重,而且企业超经营范围组织生产,违法违规粉碎偶氮二异丁腈,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首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忽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严重缺失;第二,该公司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又缺乏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在不了解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和危害的前提下,盲目进行粉碎作业;第三,该公司粉碎处理设备未按照粉尘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正规设计、安装和作业前安全检查,作业现场不具备进行偶氮二异丁腈粉碎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厂房出租方也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明确责任,没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第五,发生爆炸的发泡剂偶氮二异丁腈是从浙江快递到事发企业的,供货单位让没有资质的明璞公司代加工粉碎危化品,也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问题,物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也可能存在问题;第六,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


  采访中,一名调查组成员表示,上述六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如能引起应有的重视,这起死伤事故都有可能避免。


  处理


  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已被捕,后续处理仍在进行中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巴城镇昆山明璞粉碎设备有限公司“7·16”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进行危化品粉碎作业而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月17日,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卜某、总经理屈某实施刑事拘留,7月30日依法对两人逮捕。车间负责人张某因在事故中受重伤,还在医院治疗。


  目前,这起事故的后续处理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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