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平县一糖厂工人清洗糖浆箱中毒致四人死亡事故,之前已有两名责任人被判刑,近日,金平县法院对该事故的又一名责任人被告人林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EHS.CN)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担任金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期间,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从未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开展过有限空间确认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致使辖区内的金平县金珂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于2015年1月14日在清洗糖浆箱(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林某于2009年9月起任该科室科长。其在庭审中提出自己对“1.14”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是其一个人的责任的辩解。经庭审查明,该科室作为金平县金珂糖业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一,未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林某不认真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但国家安监总局的59号令于2013年5月20日在网站发布实施,对此文件省、州、县安监部门未具体下文安排部署。并且因他人的疏忽导致相关文件在事故发生前未及时签批、下发贯彻落实,致使监管部门和培训部门未及时开展检查确认工作和相关培训工作,亦造成企业未及时开展检查、确认和培训工作,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 合议庭认为,林某不认真履职的主观恶性较小,与文件延误相比对事故的直接关联性更小。加之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糖浆箱排污阀门位置改造不合理和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此外,糖厂“1.14”事故也是制糖行业首例事故,直到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才对有限空间予以明确,将糖浆箱纳入有限空间作业监管范畴,从中可以看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监管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故此,合议庭对该辩解予以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林某系自首,综合事故发生的各项因素及其不履职的主客观因素,根据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予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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