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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2011-12-9 08:3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56 | 评论: 0 | 来自: 山西晚报
摘要:12月8日讯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山西省环保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即日起,企业的“排污权”也可以抵押贷款了。 ...
  山西省环保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12月8日讯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山西省环保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即日起,企业的“排污权”也可以抵押贷款了。

  按照规定,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现有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和一般贷款不同的是,贷款人在对排污权抵押贷款进行审核时,除按照一般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按照要求,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是不能够申请抵押贷款的。

  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贷款人也需要随时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按照要求,在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情况通知贷款人。贷款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另外,《规定》还特别强调,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并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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