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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成瓶颈难突破

2011-12-27 10:3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85 | 评论: 0 | 来自: 人民日报
摘要:针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解读修正案草案有关内容。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 ... ...
  针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解读修正案草案有关内容。

  职业病诊断程序得到改进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黄乐平认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是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关键材料。而许多职业病劳动者因为这些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且没有法律救济途径来获得这些资料,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之门外。

  针对这一问题,修正案逐步作出了规定,大大便利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有利于劳动者尽早获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但黄乐平指出,这些规定仍有可改进之处。劳动者还未被赋予申请安监部门或者劳动部门调查的权利,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争议仍需通过冗长的一裁二审程序。

  预防监管体制得以理顺

  黄乐平说,长期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主体不明、监管职能不确定,导致职业危害预防监管工作严重缺位,职业病劳动者往往找不到负责的监管机构。本次修法在监管体制上作了重大突破,理顺了中央到地方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体制。

  黄乐平表示,本次修法在职业病诊断程序、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确定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很大改善。但法律的修改能否遏制我国当前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他说,一方面,修法的最终文本比原来修法设计的初衷——即只解决职业病诊断问题——向前走得更远,这是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修法的力度还无法完全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存在不足与遗憾。

  比如,劳动者权利主体地位还未得到足够保障,对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还不够严厉等,使得现实中职业病劳动者维权程序仍然过于繁琐。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固然重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以及国家加大对防治领域的投入更是重中之重。”黄乐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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