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的涉案企业往往长期受到地方政府的特殊“保护”,如何建立起对企业违法行为和政府监管不力进行监督的法律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命题。 只有企业、政府、公众等利益主体都能在公平博弈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真正解决现实而具体的环境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成本最小的基础上,牢牢守住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一环境安全底线。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刚刚解除应急响应,广东韶关仁化县血铅超标事件又进入人们的视野。 严峻的现实一再提醒我们,中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环境安全管理面临空前挑战。 靠什么守住环境底线?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为什么市场无法自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环境问题的成因十分复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外部性问题是主要原因之一。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给与其没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带来了有益或有害的影响。排污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负的外部性,也给公众和其他企业带来损害,即产生了社会成本;但这些排污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只计算自己的生产成本,没有为社会成本足额埋单。 逐利是企业的天性,假如缺乏具有吸引力的内在动力和足够有力的外部约束,企业就既无动力也无压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基于此,要想让企业将污染物排放水平控制在环境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办法有二,一是给加强环保的企业足够的好处,让它因少排污而受益;二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惩罚,让它因多排污而受损。 道理虽然简单,但操作起来殊为不易。原因又有两点:一是缺乏足够的经济资源,让合法生产企业有动力去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不敢贸然提升经济惩罚标准,让违法生产企业有压力去减少污染物排放。一言以蔽之,在经济与环保之间,轻重关系仍处理不当,所以,环境问题也就自然无可避免了。 为什么不能把所有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 经济学家又说了,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就要寄希望于政府。理论上讲,只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来,环境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但现实是复杂的,政府能否负起责任,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没有足够的监管能力。政府要加强环境监管,必须具备与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匹配的监管能力,假如还像之前那样"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加强监管就只能成为空谈。近几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有所加强,特别是从量的扩张角度看,一些基础能力已初步具备。但从质的角度看,无论是人力、物力、财力,都还有提升的空间。 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没有强烈的监管意愿。有人可能要问了,为什么政府会缺乏环境监管意愿呢?原因也很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本身也有其独特的利益。比如说,假如各地环境监管宽严不一,那么,企业就会到监管比较松的地方去发展,监管严的地方就会在财政收入上受损,也不利于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只有有强烈的意愿,才能促成实实在在的行动; 假如没有强烈的意愿,又迫于上级政府和公众的压力,就会出现空喊口号而没有实际行动的局面。 三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失职渎职时,有没有必要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假如地方政府因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原因有意无意地放松环境监管,又该由谁来监督政府?是否有必要的纠错机制?假如没有足够的力量来监督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没有必要的机制来纠正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那么,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就有被架空的可能。 为什么公众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在成熟的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企业、公众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应该是一种既博弈、又合作的关系。在企业违法排污、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公众应该有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的渠道。 在现实中,由于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公众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假如企业不依法生产经营,政府又没有承担起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那么,公众就很难督促企业和政府承担必要的环境责任。 正因如此,一些存在了很长时间的环境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久而久之,很容易转化为各种突发环境事件。这时候再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解决问题,虽然能起到一些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毕竟损失已经产生,代价太大。 为什么需要各利益主体充分博弈?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很容易出现旧账未了、又添新账的局面。 仅仅依靠企业、政府或者公众中的任何一种力量,仅仅采取行政、科技、法律、经济方面的任何一种手段,都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 靠什么确保各利益主体良性互动? 让企业、政府、公众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需要靠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来保证。从制度设计的高度观察,要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首先必须确保各利益主体平等博弈,良性互动。而要想让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稳定地发挥作用,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来自北京大学的一份报告《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认为,当前影响我国环保法治运行的因素,主要涉及立法、行政、司法、关联主体等方面。这些重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我们希望代表委员们能从更为基础的层面出发,认真地考虑中国环境保护中的真问题、大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来。 而当务之急,是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修改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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