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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安全生产承诺制 大事故将被罚逾6成收入

2012-4-25 08:4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20 | 评论: 0 | 来自: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摘要:从2012年3月起到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将在工矿商贸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建立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因责任导致事故的,法人代表和企业均将受到重罚。
  从2012年3月起到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将在工矿商贸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建立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因责任导致事故的,法人代表和企业均将受到重罚。

  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此次要对规模以上证照齐全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8大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法人代表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鼓励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民用爆破器材、旅游等行业企业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依照实施方案,各盟(市)均要在规定行业中选择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在承诺期内,若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落实相关承诺内容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人代表及单位均将接受处罚。其中,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法人代表将分别被处上一年年收入30% 和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将分别被处上一年年收入60%和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企业也将被处1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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