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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职业病防治法》

2012-5-4 10: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547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报
摘要:为了帮助安监人员了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法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此次修法对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提出的新要求,4月19日,国家安监总局特意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解读修改后的 ...
  《职业病防治法》的性质和制度沿革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这是一部什么法?

  按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主要有七大法律部门,即宪法及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其中,行政法是用于规范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社会法是用于规范由政府强行介入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从性质来说,《职业病防治法》既是行政法(确定政府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和保障其行使职权),也是社会法(通过政府部门的有效作为来保护弱势群体)。

  而生产安全的问题、劳动安全的问题,包括职业安全的问题,是和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基于自由意志产生的合同。但在我国,由于劳动力的富余和低端劳动力的素质不高,使得低端劳动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议价权,需要由政府强行介入以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从这方面说,《职业病防治法》是体现政府管理职责、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一部法律。

  职业病防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职业病的问题是我国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的很大一个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是非常有效的,因为那个时候大中型企业都是国企,国家的企业在维护职业安全这个方面是能够做得很好的,加上同时还有一套很有效的体制。但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产生了诸多问题。

  200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在法律上确定了职业病防治制度。

  当时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一些很重要的制度,这些制度也延续到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中。一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制度,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这是原法的第十五条,新法的第十七条。

  二是“三同时”制度,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原法的第十六条,新法的第十八条。

  在劳动过程的防护方面,当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情况,定期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劳动者体检,为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等。

  在职业病的诊断和医疗方面,当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并且明确规定了在职业病诊断时要考虑的职业危害因素和原则。

  在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和保障方面,当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和康复费用都由相关的工伤保险承担。同时针对劳动力的流动和企业不稳定等情况,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作出了详细规定。

  现在上述保障制度仍是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我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确立了职业病防治制度,充分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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