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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职业病防治法》

2012-5-4 10: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54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报
摘要:为了帮助安监人员了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法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此次修法对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提出的新要求,4月19日,国家安监总局特意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解读修改后的 ...
  为什么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虽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制度从设计上来说是非常好的,但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对职业病防治领域造成的影响在近些年集中暴露出来了。

  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诸多问题

  近些年,在我国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煤矿、冶金、化工、建筑、机械制造、皮革加工等行业发展迅猛,这些行业也是职业病高发的领域。

  按照卫生部的统计,由于职业病有潜伏期,近几年来我国职业病出现了高发的态势。2009年的职业病报告病例比2008年增加了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50%。而我国现在劳动力人口7.5亿,其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2.2亿。我国究竟有多少职业病患者,目前尚无确切统计数字。按卫生部提供的情况,实际发病病例应该是报告病例的10倍。

  2006年到2010年,在职业病报告病例中,尘肺病病例占80%,各类职业中毒病例占12%。尘肺病是一种很严重的疾病,是不可逆转的。而这类职业病病人占了全部职业病病人的80%,这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过去30年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埋下了很多职业病隐患,造成了很多潜在的职业病患者,现在其中一些人已经进入了显形期,经常是某个地方某一人群集体患病。

  二、职业病高发而且有转移的趋势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职业病发病有转移的趋势: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型、中型国有企业向中小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转移。而在原来的法律中,中小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不清晰的,有一些制度难以衔接。同时,由于这些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条件比较恶劣,安全生产的要求难以落实,生产条件落后,成为职业病发病的重灾区。

  三、原来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没有覆盖全部劳动者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工已有2.6亿人,且大多数在一线岗位。他们自身劳动素质有局限,职业病防护意识有待增强,且游离于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边缘,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点。

  在我国,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有一些独特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大部分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不依法告知职业病危害,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难以与企业议价。其二,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经常这儿干两年走了,到另外一个地方发病,造成监管难。其三,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相关保障。其四,农民工的诊断和治疗很难。2009年出现的张海超事件集中体现了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职业病之所以是个大问题,除了目前进入高发阶段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只有确诊为职业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雇主才有责任承担治疗费用,否则看病治病都会遇到问题。

  四、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2002年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只确定了一家主管部门,即卫生部门。当时的立法思路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由于卫生部门是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专业的力量,可以承担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但很快就发现,卫生部门难以单独承担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卫生部门管不了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只能从医疗的角度来管。

  在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为了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卫生部就和国家安监局协商,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等职责,交给安监部门。当时考虑到,尘肺病病例占了职业病总病例的80%,而煤炭的采选业是尘肺病的高发区,由安监部门负责现场监管很合适,中央编办就发文把这个职责正式给了安监部门。此后,一部分地区的卫生和安监部门陆续作出调整。

  最近一轮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大部分的省、市两级政府都按照中央编办确定的模式,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虽然这个制度很有效,但由于与当时的上位法不一致,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落实。这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在修正草案第一审时,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把草案中关于“工作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不明确的表述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安监部门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有以下优势:

  一、安监部门直接与企业打交道,可以对企业进行实时监管,而且监管力量强、执法力度和社会影响大,对企业的震慑力强。

  二、安监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在国际上也是通例,因为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是不能分开的。如煤矿中的粉尘、瓦斯等,既可以导致职业病,又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从我国现状、国际经验来看,由安监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从制度上、理念上都是顺的。

  三、在2002年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前后的几年间,由卫生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但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感到力所不及,主动提出把职责交给安监部门。

  四、由安监部门一家进入作业场所,既管“红伤”又管“白伤”,避免了多头执法,减少了行政成本;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减轻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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