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文的身份从幕后酝酿转站于台前实施。《规定》中一是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充分的体现“以人为本、关爱女性健康”的本质原则,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引领法律法规朝向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纵向深入、强化的作用。 不可否认,女性在社会效益的创造方面起到了越来越关键的作用,特别是一些精密电子配件厂、纺织厂,女职工更是担当起主力军的作用,但是也不乏这样一些企业:重工作质量、轻工作环境,重经济效益、轻人文关怀,女职工孕期不便,却没有特别的保护措施,女职工生育,却因空岗被辞退。怀孕生育期的到来就意味着工作关系的脱节或终止,而这似乎已在个别企业成为女性职工不言自明的潜规则。 难怪公考热潮会无形形成、就业压力会无形扩增、就业形势会呈现地区、行业不均、个别企业会存在性别门槛准入潜规则,尤其对于女性而言,工作的稳定性与优越感及工作环境的相适性恐怕都占有一席之地。由于,此规定是为迎合当前女性工作者需求、适应社会新形势需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说明了女性越来越关注工作环境带给自身健康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平这块蛋糕如何做强、做好,这是文明发展的表现,社会进步的体现。可以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公布实施是时代的召唤。 但是,会不会由于这一规定的出台而使企业抬高了女性进入企业工作的门槛,是一个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这一规定能否在新形势被广大企业接受并好好遵从,以及广大的妇女职工能否会充分了解并合理按照规定维护切身利益,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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