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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隧道爆炸事件背后的“漏洞”

2012-5-25 13:3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70 | 评论: 0 | 来自: 河北青年报
摘要: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导致爆炸事件的导火索是卸货时引起的。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物品运输爆炸事件,导致20人死亡。在这起惨剧的背后,不难发现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需要及时亡羊补牢,避免类似悲 ...
  19日上午,湖南省在建的炎汝(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炎陵县八面山隧道内,一辆载有炸药的车辆卸货时发生爆炸。据初步调查,该车载有288公斤炸药,事发时隧道内有24人,其中20人死亡,4名生还者中1人重伤、1人轻伤。

  目前公安部和当地职能部门正在对这起事件的起因,进行认真排查,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导致爆炸事件的导火索是卸货时引起的。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物品运输爆炸事件,导致20人死亡。在这起惨剧的背后,不难发现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需要及时亡羊补牢,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首先,“5·19”爆炸事件炸开了监管漏洞。就目前而言,我国危险品运输管理涉及到多家“婆婆”,公安部、安监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都有参与的资格。可是,这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倘若查看现行法律条规就能印证这一点,譬如,国务院颁布了《道路运输条例》,安监总局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则是由原交通部颁布的。虽然对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条规不少,但不管是条例,还是规章,都缺少具体而详细的监管内容,以及问责机制,这不仅造成职能部门的严重监管缺位,而且也给监管部门推卸责任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湖南炎陵县隧道爆炸事件,暴露出区域之间运输管理“各吹各的号”。现实中,不但各省之间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千差万别,就连一省范围内也是“各吹各的调”。比如,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工具是有严格要求的,由原交通部下发的《关于推广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运输车的通知》明确了专用车的标准,由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更是明确了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可是在执行过程中,即便同一个省,甚至同一地区,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像一些地区企业使用的铁质厢式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与国家规定的优质碳素钢的标准专用车相比,其安全技术标准根本不达国标,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5·19”爆炸事件也暴露出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漏洞。负责危险品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存在着明显漏洞。比如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大都针对承运企业和承运人而规定处罚措施。实际上,托运人才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这些人为了省钱往往雇佣不合法的运输企业。可是法规对托运人规定的罚则,仅仅是“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对于另外一个同样需要被约束的对象,即危险品的卖家,该规定中更是未提及其法律责任。这些漏洞的存在,无疑给发生类似重特大安全事故,增加了发生的概率。

  鉴于此,笔者觉得,对现行法律条规存在的问题,应抓紧打“补丁”,堵“漏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以保障危险品运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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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南, , 爆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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