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管,顾名思义,是从大局上对各职能单位的监管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协调,以期达到对行业主管的规范和约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监管只能是一个完美的管理规范,难以切实发挥作用,陷入一种可以管却管不了或不能管的尴尬境地。造成这种状况的问题简而言之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综合监管工作无行政许可手段,缺乏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综合监管在法律上仅有那么一句话,规定安监部门具有综合监管职能,但对于如何履行该职能,各职能单位如何服从监管,相关罚则是什么,这些关键问题都没有解释。 二是监管以间接方式为主,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才能发挥。因为没有一定的约束力量,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服从综合监管部门的“指令”,导致综合监管陷入相对尴尬的境地。 三是综合监管涉及的行业(领域)多,需要监督、检查、协调的工作量大。综合监管部门仅仅是众多单位中的一员,人力、物力、财力都很有限,但综合监管涉及方方面面,工作量大,使得综合监管部门难以全面应对。 四是综合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多,协调难度较大。综合监管部门作为一个年轻部门,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监管情况和“老资格”单位漠视的情况下,工作较难开展,虽设立了安委会,但作用有限,这就使得综合监管的协调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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