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上流传这样一段话:“桥梁之所以坍塌,那是因为材料出了问题;列车之所以追尾,那是因为技术出了问题;矿井之所以塌方,那是因为地质出了问题;鞭炮之所以爆炸,那是因为保管出了问题。”所有问题都与领导无关。这是公众对事故中领导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一种讽刺。 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制度的缺失,而是责任意识的淡薄、责任的缺失和安全管理的不到位。一方面,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没有真正触及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灵魂,一味强调地区经济指标,忽视了安全发展;一方面,一些领导片面追求工作“政绩”,一些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致使一些企业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加之一些领导和企业只注重事故有没有发生,不注重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得过且过,没有把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变为企业管理的自觉行动,致使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 一起起惨痛的事故令人警醒,又有多少事故的责任追究令人深思。因此,责任追究务必须更加严厉。一是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努力实现“事后追究”向“事前、事后”追究并重转变。二是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既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更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对安全生产事故,绝不能搞以罚代法、“下不为例”,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达到“查处一起事故,接受一次教训,治理一批隐患,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强化责任追究,才能确保责任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是最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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