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自己在井下挖煤时目睹了工友被砸掉胳膊导致精神失常,矿工王武将原工作的煤矿起诉,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费17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一审认定目睹矿难导致精神失常不属于工伤,据此驳回了王武的诉讼请求。 王武说,1978年12月他在从事井下作业时发生塌方事故,他亲眼目睹一名矿工由于煤矿事故当场被砸掉一只胳膊。王武称,其在参与抢救时精神受了刺激,患上重症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5个月。 王武认为自己的病情系工伤,故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煤矿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煤矿给付王武住院伙食补助1120元。
|
前一篇: 保险公司钻字眼 “尘肺病”职工索赔遭拒
后一篇: 工伤认定有效期一年 逾期难获赔
路过 |
雷人 |
1
握手 |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