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是余干县城北新区一家公司的职工,2012年1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其接到家人电话,称小女儿突然患病,需去医院治疗。于是李某顾不上向公司领导请假,便急匆匆的骑车往回赶,途经城中心十字路口时,突遭一货车撞伤,致其左下肢受伤。后经鉴定损害程度为伤残九级,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院后,李某向县人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县人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了李某的行为属于工伤的认定,而李某所在的公司以李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提前下班才导致交通事故为由,不服人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李某在上班时得知小孩生病从公司回家,途中被货车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李某没有第16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至于李某擅离岗位,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劳动纪律,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法院于近日做出判决,维持县人保部分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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