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网7月16日转发了《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深圳九成交通信号灯不属交警配套建设。读罢便知,此文是对《深圳:红绿灯同时亮致3死3伤 专家称交警局须担责》一文的连续报道。 由此,笔者联想到苏南某省某市的绿化管理,公园绿化归旅游局管,城市绿化归园林局管,道路绿化归建设局管。这种管理怪圈无论出现在哪个部门和行业,都是政府体制造成的,是权和利的派生品。因此,红绿灯同时亮致3死3伤,无论是交警局管还是建设单位管,政府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设施质量与监管责任不能脱节。主体与实际监管有矛盾。虽然有规定“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自交通监控设施验收移交启用之日1年内的质量保修义务。”但在日常管理中,作为企业的施工单位是不可能上路巡查的,即使接到报修电话,这个电话已几经周折,加之施工单位没有应急抢修队伍,很难保证抢修的及时性。这个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是,面对红绿灯这个人命关天的公共设施,应该把质量与管理责任捆绑在一起,质量问题不应成为推卸政府监管责任的理由。 其次,多头管理是漏管失控的祸根。“深圳市交通监控工程建设职能在2009年深圳大部制改革后就进行了逐步调整,新建和改建道路配套建设的交通监控工程(含信号灯系统、电子警察系统、闭路电视系统、车牌识别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2011年大运会召开前,深圳市道路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属于交警以外单位配套信号灯建设占全市建设总量的近90%。”由此可见,交警以内单位配套信号灯建设只占10%左右。由于建与用、用与管以及以外与以内的职能划分,人为地造成了红绿灯管理的“盲区”或“盲点”, 监管责任“悬空”,漏管失控,隐患严重,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红绿灯是交通监控工程中的一项,是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是政府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工程建设移交,建设单位与管理部门都必须共同担当政府的主体责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调解决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在交通监控设施未正式移交给市公安交警局管理和维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负责所建交通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看似明确了责任,其实是模糊了交通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责任。红绿灯即交通监控工程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科技含量极高的项目,时刻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应该让公安交警局全程参与建设与管理,这样才能把住“源头关”,彻底消除隐患,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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