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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督员:违法行为罚不罚?建设项目批不批?

2012-9-12 10:0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7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公众在环保工作中究竟扮演啥角色?公众如何参与到环保工作决策中去?江苏省扬州市通过主动邀请公众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重点信访案件的调处,形成了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为环保工作献计献 ...
  公众在环保工作中究竟扮演啥角色?公众如何参与到环保工作决策中去?江苏省扬州市通过主动邀请公众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重点信访案件的调处,形成了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为环保工作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

  行政处罚审查会,公众可列席

  2011年4月8日,扬州市环保局的会议室里正在召开行政处罚案审查会,参加会议的除了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外,还邀请环保行风监督员列席会议。审查会中的一个案例,引起了环保行风监督员和环保局的关注。

  这是一家开在居民区一楼的小吃店,没有经过任何环评审批手续就开始营业了,小吃店楼上的居民对此进行了投诉。

  针对这样的情况,惯常的方法是通过立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扬州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玉林在向参会人员汇报情况时,特别提到这家违法小吃店的店主是一名下岗工人,如果进行行政处罚,将会对他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在讨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时,大多数参会人员都表示可以对这个小吃店免于行政处罚,环保局派出工作人员对小吃店进行整改指导,监督店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同时,调整油烟管道的朝向,最大限度地减少小吃店对楼上居民的影响。

  在环保局作出这个决定后,列席会议的两名环保行风监督员说:“对于这家小吃店免于行政处罚,做出要求其积极进行整改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目前,这家小吃店已经全部整改到位,再也没有接到居民投诉。

  邀请公众参加行政处罚案审查会,正是扬州市环保局推行“阳光办案”的举措之一。

  2011年,扬州市环保局出台《行政处罚事项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试行环保行政处罚公众参与机制,推行“阳光办案”,促进依法行政。

  这一制度在3个方面作出了尝试,一是邀请环保行风监督员、企业社区工作人员、新闻记者列席行政处罚案审查会,对会议全程进行监督和评议,使集体审议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二是采用实名票决制,每位案审会成员具有平等投票权,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实名投票,以“多数”为原则,当场统计、宣布投票结果,确定最终处罚决定内容。三是试行《扬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效界定处罚裁量的幅度,对违法行为纠正及时的从轻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2011年,扬州市环保局共召开5次行政处罚案审查会,将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过会”,其中有两次案审会邀请公众代表作为列席人员参与会议。在2011年审理的41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21件倾听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是否上马,公众说了管用

  “饭店能不能开,项目能不能建,老百姓说了真管用。”这是网名为“新小龙小宝”的高邮网友在某论坛发帖的内容。

  这个帖子称,新居刚入住,她就发现自己住宅的附近有家饭店要开张。本以为将来要受烟熏之苦了,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很令她欣慰:环保部门送来了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调查表,征求大家意见,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对这家饭店作出了重新选址的决定。

  “化工园区欢迎你们监督,感谢你们监督!”扬州化工园区召开了环保公众监督员例会,化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与20多名环境监督员围成一个圆桌,共同交流如何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制度,增强监督质量与效果,推动化工园区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园区。

  在圆桌例会上,大家打开天窗说亮话。针对个别企业气体无组织排放扰民问题,大家建议化工园区继续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入,落实企业限期整改措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布相关环境质量信息,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加大化工园区规划建设情况特别是环保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同时,作为专业工业园区,加大对公众专业环保知识的普及。

  一批环境监督员坦陈自己十分关心化工园区的环保工作,也在一如既往、不辱使命地直言监督,“相信通过公众与园区的共同努力,化工园区的环保工作将会做得更好”。

  化工园区负责人表示,将为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搭建更好的平台,组织监督员深入相关企业了解主要产品、主要工艺流程、主要环保设施,让他们知情、懂法、更懂行,牢牢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断提高监督的水平和成效。

  据扬州市环保局环评处处长鲍志高介绍,除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必须要做公众参与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中的一半左右,也要请公众参与到项目中来,征求公众的意见,对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项目,环保部门将不予审批。“即便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过公众的意见,我们在审批的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人员进行核准,这样可以避免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弄虚作假,同时也保证了公众充分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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