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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情况该尽早公告

2012-10-11 16: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89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管理网
摘要:事故调查公告制度能很好的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正所谓前车之鉴唯有广告天下,后人方能不重蹈覆辙。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伤害,让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调查公告义务,把事故真相告诉给大家,既是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EHS资讯:事故调查公告制度能很好的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正所谓前车之鉴唯有广告天下,后人方能不重蹈覆辙。

  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突如其来的,我们不能预测,在事故发生之后应该及时发布事故调查公告,每一份事故调查公告都是一次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过程。惨剧令人痛心,孽事故令人警醒,人们在了解事故全貌的同时,也会学到安全生产知识,经验教训。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科研工作也多了些素材。

  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伤害,让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调查公告义务,把事故真相告诉给大家,既是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补偿。另外,公告事故调查情况,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事故调查公告制度适用于所有应由《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将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事故单位,由事故单位对不涉密事故进行公告。

  刊发事故调查公告的媒体应不低于事故调查组级别,为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刊发内容须经事故调查组审核同意。

  刊发事故调查公告应及时,可作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刊发公告产生的费用,南事故单位承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责任大小分摊费用。事故单位拒不执行公告义务的,由安监部门代为公告,相关费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故单位已不复存在的,南安监部门代为公告,费用由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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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事故调查, 公告, 安全生产,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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