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次庭审确定事故责任 最大的成果不仅仅体现在15宗案件悉数调解终结,还有所有人身损害的赔偿根据起诉书的金额获得足额赔偿 立案后,该案的原告(即受灾群众)的代理工作由茂名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广东省律师协助负责专业指导。原告方的代理人由广州律师、茂名律师协会、信宜律师组成了法律援助团,代理该系列案。 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9·21”系列案件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前后历经8次开庭。 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法院首先审理钱排镇达垌村5人因灾死亡的人身伤害案。首批5个案件于2011年7月进行第一次开庭,连开5天后休庭。 2011年12月27日上午,该批案件第二次开庭后,被告与原告本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5宗案件的原告均按诉讼请求共计318万多元全额获得了赔偿。 2012年1月4日,下游双合村15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开庭。由于涉及到石花地水电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信宜紫金公司追加了石花地水电站及其合伙人作为被告,参加庭审的被告多达28个,与上游案件相比,此次开庭的案件更加错综复杂。 省政府“9·21”调查组出具的《茂名市“9·21”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调查报告》、《9·21茂名信宜钱排镇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原因专家鉴定报告》、《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是认定各被告责任的关键证据,有关该证据的效力问题,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随着庭审的推进,紫金集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成为案件的重中之重。在讨论中,灾民方律师团唐耀强律师提出,信宜紫金公司是新设成立,而不是由信宜宝源公司和东坑金矿公司合并成立,信宜紫金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应由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马晓燕表示,这次庭审固定了“9·21”系列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有关该系列案件的侵权事实和承担责任的依据均以此次庭审确定的内容为准,以后的案件,只需要重点审查赔偿的具体数额。 此次庭审结束后,被告信宜紫金和紫金集团与原告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顺利得到了总计约949万多元的赔款。 茂名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该次调解中,最大的成果不仅仅体现在15宗案件悉数调解终结,而是按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以当中一名城镇人口死难者的赔偿作全部死亡灾民的赔偿参照样板,所有人身损害的赔偿根据起诉书的金额获得足额赔偿。 2月13日至15日,溃坝上游达垌村520宗财产损失案开庭。财产案件的重点是财产损失数额认定,由于灾民们的房屋和财产大多数都在尾矿库溃坝洪水中毁损了,这给原告的举证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为了准备财产案件的证据材料,从2010年10月开始,钱排镇政府及信宜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原告律师团,一户一户登记、取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基本确定了原告的损失数额。 在财产损失案法庭上,律师团提交了灾民财产损失核查登记表、灾民损失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灾民房屋损失核查登记表和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重要证据。 3月19日,下游1957宗财产损失案开庭,到3月30日休庭,4月2日接着审理,到4月19日基本审理完毕,两次共历时30天。 在完成追加原告主体后于7月3日至4日复审上游案件,7月6日复审下游案件,当天中午时分,随着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的一声锤响,象征着在该法院立案的2477宗财物损失索赔案件悉数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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