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仍显不足。在未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须跳出为达到减排要求仅仅关注大规模污染源(例如电厂)的局面。节能减排综合手段还有待完善,政策匹配性、长期性、预见性需要加强,需更加关注政策的成本投入与效益,需要制定完善更加关注实际减排效果的差异化、精细化政策。 五、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调动政府积极性的各项制度保障了污染减排落实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污染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明确责任,并辅以核查核算、区域限批、考核问责等制度,第一次真正意义上落实了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环境保护部先后对6个城市、4个集团公司采取了“限批”措施,对50家电厂和44家城市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国务院也对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山东、江苏等8省(市)予以通报表扬。各地创造性地提出“河长制”、“段长制”、“双三十”等多样化的目标责任制形式。山东、河北等省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市县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撤职处理。河北、河南、浙江等十几个省建立了跨市界断面考核补偿赔偿机制。全国所有省份都把“十一五”环境保护的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十一五”污染减排仍主要依靠政府行动和强制力,尚未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同减排的良性格局。 六、污染减排部署合理、推进有力、实施良好 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化了10%减排目标的可实施性。采用逻辑框架法,可将《工作方案》分解为一个目的(主要污染物减排10%)、三大目标(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等12项主要措施、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等62项政策保障与管理要求。 采用信号灯法(用不同颜色的信号灯评价政策效果),对《工作方案》中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定性评价的结论是: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对实现规划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38条得到严格实施,评价为绿灯;设施运行监管、经费保障、提升运营水平、信贷、保险、税收等16条基本得到落实,评价为黄灯;而抑制污染物新增量过快增长特别是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等8条政策措施,开展了相关工作但未达到《工作方案》要求,评价为红灯。 七、“十一五”污染减排总体成效达到预期目的,综合效益显现 全国环境质量有所好转。2010年全国75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较2005年下降31.9%,部分流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一些地区出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质量“脱钩”趋势。探索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新机制,圆满完成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下降了1.3个百分点,全国降雨中硫酸根离子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环保重点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较2005年下降26.3%。美国环保局通过全球卫星观测数据分析也认为,2007年以来中国大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开始下降。但仍需进一步关注酸雨对重点区域敏感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同时,氮氧化物对酸雨贡献度的增加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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