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9月30日,当红电视节目《中国好声音》举行了规模盛大的总决赛。原定3小时的节目超时2个小时,引发体育场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许多居民多次打电话给110投诉其音响声音过大,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噪声污染问题的强烈关注。 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因其对人体生理和心理的伤害,被称为“慢性毒药”,成为与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并列的四大公害之一。 根据污染类型 可请求行政监管 在我国,当民众感觉自己受到噪声污染,想要积极维权时,可以通过请求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介入和寻求司法救济两条途径。 我国对于噪声污染的行政监管体制,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文化、城管等多个执法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分区域监管的多头管理模式。很多情况下,噪声污染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 但在实践中,各监管部门仍有自己主要的监管范围。具体来说,环保部门直接负责的主要是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案件,交通和港务部门主要对于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治理,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大多由公安部门处理。 例如,当你因为区域内高音喇叭不胜其烦的时候,或邻居家半夜音响震耳欲聋的时候,或娱乐集会产生过大音量时,你都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寻求司法救济 注意保存证据 受到噪声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对于环境监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噪声的制造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变化性,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的特点,受噪声困扰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需要相关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噪声是否“超标”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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