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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2-10-17 14:06 | 发布者: leven.yao | 查看: 3390 | 评论: 1 | 来自: 国家安监总局
摘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关于征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我司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中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0月2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黎体发,010-64463016、64463082〈带传真〉);电子邮箱:pxc@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2012年10月17日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应当使用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地方考试平台的,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上传有关数据,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设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试中心,负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设立省级考试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市级考试中心的设置及职责要求,由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作规定。

第七条  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作为实施考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工作场所。
考试点建设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省级考试中心应当将本地区考试中心和考试点设置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试中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试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考试管理职责:
(一)组织审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二)监督、检查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三)组织审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国家题库;
(四)监督、指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试中心、省级考试中心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试中心职责:
(一)起草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制度规定;
(二)组织起草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国家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全国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四)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配套教材;
(五)起草考试点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
(六)指导各地考试中心、考试点建设工作;
(七)受委托承担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省级以上安全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考试管理职责:
(一)组织审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三)组织认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
(四)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地方题库;
(五)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
(六)监督、指导省级考试中心、市级考试中心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考试中心职责:
(一)起草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
(二)开发管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地方题库;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日常工作;
(五)受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市级及以下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点职责:
(一)负责考生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二)负责向省级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试   题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考试题库。

第十五条  考试题库分为国家题库和地方题库,均应按照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组织编写。
国家题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试中心管理和维护;地方题库应结合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安全工艺特点等进行设置,由省级考试中心管理和维护,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已建立国家题库的,各省级考试中心在组织考试时必须使用国家题库,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各省级考试中心可暂时使用地方题库。

第十七条  国家统一制定安全资格考试试卷组题规则,考试试卷由计算机按组题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初次取证考试试卷中地方题库试题比例不得超过20%,复审考试试卷中地方题库试题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应当建立和遵守命题管理、试题保密、人员回避等制度。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九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条  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综合能力考试采取面试或书面答辩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分别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的,应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应当在工作场所和互联网公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程序、需提交的材料、收费标准、考试纪律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必须按规定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考生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试点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于组织考试前向上级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上级考试中心批准后,按要求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各级考试中心应对所负责的理论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监考;理论考试逐步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监考。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考核发证机关给予警告或取消监考资格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履行检查职责,让不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考试的;
(二)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致使考场混乱的;
(三)参与作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当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处理结果逐级上报省级考试中心:
(一)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审核发证

第二十八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单位按规定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按照规定,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考核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可以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也可以向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减轻考生负担。收费标准批复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拨付考试工作专项经费的,不得再向考生收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考试中心和考试点要规范考试费用的管理使用,严格“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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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全生产, 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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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zhu197977 2012-11-19 15:39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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