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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评何时成为润滑剂?

2012-11-12 16:1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355 | 评论: 1 | 原作者: 任景明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逐步走向完善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成为公众参与整个决策的平台,成为 ...
  问题一 公众参与地位有待提高

  尽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部分省市相继发布了地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办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政府并未发挥公众在参与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执行与落实主要依靠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难免受到有形无形的制约。

  问题二  参与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

  尽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众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但实际工作中确定利益相关者时往往并未遵照,或未严格遵照有关要求。

  比如一些单位随意发放调查问卷凑数,故意回避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尽量选取受益的公众,以至于绝大多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满意度颇高。

  还有一种情况是,随意缩小公众范围,某些单位甚至仅选取规划范围或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对象进行公众参与。如东北沿海某石化项目、长江上游某石化基地、下游某化工园区等环境影响面广,而公众参与对象仅局限于厂址附近。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指出,环保部门在项目环评的受理和审批中,要将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以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为审查重点。

  问题三  内容设置避重就轻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获知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容易“误导”公众判断。

  很多公众参与问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阐述偏多,而社会、环境方面的影响则不足。环境影响避重就轻,影响范围和程度减小化,或避而不谈,或遮遮掩掩,公开的信息往往以达标排放来掩盖不利的环境影响,以专业术语误导公众,评价结论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或夸大污染防治措施效果,美化环评结论,有意无意地影响公众的判断力,造成公众参与结论失真,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如长江上游某石化基地所在地地下水渗透系数极强,下游是数万人的饮用水水源,仅1%的人持反对意见,不能不让人质疑。

  问题四  信息公开时间滞后

  尽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公众参与前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告知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但很多单位并未遵照执行,一些重要的信息直至公众参与时才公开,甚至未公开。

  受时间和专业所限,不少公众无法“筛选”、“消化”相关信息,往往不得不顺着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公布的信息和结论提出意见,并不能代表他们的真实想法。

  由于建设项目环评已处于决策链的末端,环评信息公开时,项目建设地址基本确定,某些项目前期工作业已开展,公众意见对决策影响不大。至于补做的环评,由于规划已落实,项目已建成投产,公众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或一道程序,一旦引起环境纠纷就很难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即项目受理情况和报告书简本公开,项目审批情况和政府承诺公开,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公开。从2012年9月1日起,各级环保部门受理项目环评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问题五    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公众参与一般有公众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但目前大多是公众问卷调查,而且内容和格式设计往往千篇一律,大同小异。

  公众问卷调查通常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设置问卷,公众只能顺着问卷设计和调查人员的意思,被动地回答相关问题,加之受专业和时间所限,公众很难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想法。

  对于一些涉及范围较广或环境影响较大,特别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公众参与形式是很有必要的。

  单一的参与形式,不仅局限了公众参与的范围,造成参与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且导致公众意见失真,为以后的环境纠纷埋下隐患。

  问题六  公众意见未受到足够重视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公众意见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不少环评报告书对公众意见处理过于草率,通常大篇幅阐述持赞成态度的公众意见,而对持有条件赞成,尤其是持反对态度的公众意见,则敷衍了事,遮遮掩掩,一笔带过。没有阐明公众反对的根本原因,亦未明确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这种公众意见处理程序化、公式化的弊端,造成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问题七  过度维权迹象初显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几乎是决策部门与公众间唯一的“正规”交流平台,也几乎是公众参与决策的唯一有效途径,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公众的“出气筒”,造成公众过度维权现象增多,并呈加剧之势。

  一些公众的要求已超出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超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有些公众意见近似“无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的影响。如某磁悬浮项目公众参与中,原线路附近的居民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改线带来的房屋贬值,显然超出了环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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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公众参与, 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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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欢军 2012-11-12 17:40
没有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还是在走“中国特色之路”没有跟国际接轨,没有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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