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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毒胶水案鞋厂被判赔25万元

2012-11-19 10:2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21 | 评论: 1 | 来自: 南方日报
摘要: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期间在广州荔湾、白云发生了38例职业性“胶水中毒”案例,其中4例因医治无效死亡。近日,荔湾区法院对其中的一例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鞋厂两位经营者向患病工人李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共约计25万元 ...
  HSE资讯: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期间在广州荔湾、白云发生了38例职业性“胶水中毒”案例,其中4例因医治无效死亡。近日,荔湾区法院对其中的一例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鞋厂两位经营者向患病工人李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共约计25万元。

  17岁的李某在洪日鞋厂当掹鞋工,工作中主要接触黄胶、硬铮水等。去年12月30日凌晨,因“神志不清、反复四肢抽搐”就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急性重度1,2-二氯乙烷中毒(俗称“胶水中毒”)。由于当初没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患了职业病后无法向厂方索赔,于是将鞋厂经营者何某、钟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其医疗费等共计30万左右。

  何某辩称,姐夫钟某于2009年12月26日将洪日鞋厂经营权转让给他,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缴纳过税款、管理费。工厂主要是加工性质,有订单的时候,工人便到厂里干活,没有订单时,工人就休息,可以到其他工厂工作。何某还称,李某平时喜欢喝可乐,酷爱染发,从其QQ聊天记录得知,其发病前已患有感冒症状,且在其他鞋厂工作时已发生,所以,李某的病实际上是其自身的原因及在其他鞋厂工作时引起的,应由其他鞋厂承担法律责任。另一被告钟某则辩称,他于2009年12月26日已经将鞋厂转让给何某,双方还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自那时起何某就全面接管了工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工资发放,所以他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洪日鞋厂由钟某自2002年开办以来,一直未能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来将洪日鞋厂转让给何某经营,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故法院确认钟某仍是洪日鞋厂的实际经营者,何某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参与洪日鞋厂的经营,两人对鞋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还查明,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29日期间,李某在洪日鞋厂工作,期间因鞋厂停工休息,李某到其他工厂兼职工作,但双方均确认李某在2011年12月26日至2011年12月29日在洪日鞋厂工作,可以确定李某与两被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被告钟某与何某共同向李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共约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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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州, 毒胶水, 鞋厂, 赔25万元,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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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欢军 2012-11-19 13:55
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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