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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2-11-27 10:2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91 | 评论: 0 | 来自: 法律快车
摘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确有必要进口国家规定的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如果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 ...
  HSE资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确有必要进口国家规定的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如果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国家规定的目录中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即由海关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逃避海关监督,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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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进口, 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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