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资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文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2012年10月29日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都将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办法》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最高处2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同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EHS中国) 《办法》还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情节严重者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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