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去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一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事件。今年1月5日,山西省政府及河北邯郸、河南安阳两地政府接到了事故报告。接报时,泄漏苯胺已随河水流出山西。泄漏事件导致邻省邯郸停水、居民抢购瓶装水,而安阳境内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1月6日晚,涉事的天脊方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共4人被撤职。 一起影响颇大的污染事件,5天后才通报相关各方,6天后公众才通过媒体知晓。人们当然会立马想到“瞒报”一词,而长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回应质疑时称他们是按程序处理,“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 污染信息瞒报5天,无异于“投毒”5天。长治当地已有村民反映其家怀孕的母羊饮水后流产,而河北邯郸发现漳河上游河面出现大量死鱼。瞒报、迟报的危害,官方想必比咱们更清楚,这里无须赘述。但有一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一些地方总能找到迟报的借口和依据。 如果官方制定规则时对自己宽松,那么公职人员想违一次规,确不容易。如长治市新闻办主任所言:“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出边界才需要报。”果真如此,则足以证明,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但与“急”关系不大,反而有几分“悠闲自在”意味。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这里的“较大以上”、“无法判明等级”等表述,也给地方官留下了自由发挥的空间。 这么看来,当地不承认迟报,事件曝光后仅处分几名企业高管,似乎也是合乎程序的。于是就不难理解,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水污染事件,为何都伴随着迟报问题。譬如,去年2月3日,江苏镇江发生水污染事件,直到2月7日当地才发布消息承认苯酚污染;2011年7月21日,四川涪江发生水污染事件,当地于7月26日晚上发布公告,披露真相……吊诡的是,官方迟报的时间,往往都在5天左右。(HSE资讯) 都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很多时候,真不知什么级别的突发之事,才能让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真正“急”起来。全国各地水污染事件足够多,瞒报迟报也屡见不鲜,究竟还要发生多少类似突发事件,才能使地方官“对污染认识足够”,才能“警惕性高”,才能对“危害估计足”?我认为,一次教训都不需要,只要胸怀苍生,急民之所急,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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