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职责 3.1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 3.2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 3.3能源供应厂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督促和帮助各单位搞好电气设备的使用。 3.4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并负责做好自查工作。 4.管理内容 4.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4.1.1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各相关单位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4.1.2对新装、增容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HSE资讯) 4.1.3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4.1.4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能源供应厂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4.1.5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供应厂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4.1.6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4.1.7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HSE资讯) 4.1.8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 4.1.9能源供应厂检查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各单位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提供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4.2事故处理 4.2.1各单位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以及发生人身触电等事故时,应马上断开相关电源开关,确保事故点与供电电网隔离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制造部、能源供应厂报告。制造部、能源供应厂检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4.2.2电气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4.2.4事故处理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5.相关文件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
前一篇: 电气化作业安全要求
后一篇: 安监总局公布煤矿矿长安全职责
路过 |
雷人 |
握手 |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