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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公布煤矿矿长安全职责

2013-1-30 08:4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73 | 评论: 0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9日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EHS资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9日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这七条规定是: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1%和29.9%,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工业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今年要突出矿山安全整治这一重中之重,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相关规定并务必覆盖所有煤矿和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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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监总局, 煤矿, 矿长, 安全职责,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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