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联防联控怎样加强? ------强化设定 汽车尾气排放、垃圾焚烧、工业排放、取暖燃煤……诸多的行为酿造了当今的灰霾。无疑,灰霾天气的发生,是人为排放的产物。 苦果并作出自一人之手,治理也无法靠一己之力就能够完成。 很多人都提到了当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举办时区域联防联控的成功经验,并认为,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区域联防联控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北京大学教授张远航谈道,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当中,区域联防联控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PM2.5、臭氧等问题不可能单靠一个区域就能控制和解决。目前我们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需要在修法的过程中明确区域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以及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竺效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仅以单独一条法条的内容来规定区域联防联控,其含量远远不够,应为此单独增加一章。 "举个例子,今年1月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了联防联控的内容,但由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人大只能管理本辖区事务而无法涉及其他辖区,因此这条规定就缺乏执行力"。 竺效说,只有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加入整章节的区域联防联控内容,把相关机制交代充实、具体,才能使区域联防联控具有刚性和执行力;或者也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在法律中增加附件,把具体执行情况纳入附件,不同区域根据自身特点择情选择。 处罚力度够不够? ------有效震慑 "灰霾当前,重新审视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许多地方亟需加强。"许多专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纷纷发表观点。 "在处罚力度上,现行的法律明显偏轻。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的罚款,对那些认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企业而言,根本不具有震慑力"。浙江大学教授高翔的一席话,立刻引起了诸位专家的共鸣。 随后,高翔补充说,在立法上,不如借鉴我国对酒驾处罚的规定,直接对违法者处以刑事处罚。另外,对"中、小、离、散"的点源排污单位的处罚力度尤其需要加大。 "追责排污企业,不应只是罚款,还要有严格监管制度。对违法行为要进行高额处罚甚至上升到刑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来治理目前的违法排污行为。"柴发合甚至觉得,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罚到"死"。 要不要出台清洁空气法? ------转型升级 空气质量变坏,并非只在朝夕之间。同样,空气质量变好,也不会是一蹴而就。 眼见着"天"频频中"霾"伏,老百姓按捺不住了,随之在民间发起了一个支持建立《清洁空气法》的活动。这一活动伴随着挥之不去的灰霾,在人群中迅速传播开来。 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出台一部《清洁空气法》呢? 周珂认为,环境保护应当以预防为主。想要跨越西方国家曾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来看,似乎很难。这种情况下,周珂提出我们更应该重视立法的转型问题。 周珂说,"很多人都指出,发达国家之前虽然发生过比较严重的空气污染事件,但最终却通过实施《清洁空气法》把大气污染治理好了,为什么我们不能?" 此外,他还谈到了立法转型需要精细化的问题。用他的话说,"虽然说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体系已经建立了,法条数量也不少,但离精细化还太远"。他指出,美国《清洁空气法》近100万字,利于操作,这一点我们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还要学习。 "除此之外,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只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法律",周珂说,如何在执法过程中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这一点,我们仍然需要再完善。 相关链接 美国——“光化学烟雾”后制定《清洁空气法》 美国,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早期曾因工业排放、汽车尾气等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曾是世界有名的公害事件之一。 “光化学烟雾”是大量碳氢化合物在阳光作用下,与空气中其他成份起化学作用而产生的。这种烟雾中含有臭氧、氧化氮、乙醛和其他氧化剂,滞留市区久久不散。 在1952年12月的一次“光化学烟雾”事件中,洛杉矶市65岁以上的老人死亡400多人。1955年9月,由于大气污染和高温,短短两天之内,65岁以上的老人又死亡400余人,许多人出现眼睛痛、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直到20世纪70年代,洛杉矶市还被称为美国的“烟雾城”。 面对空气污染,美国于1955年就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1967年又颁布了《空气质量法》,此后经过不断地修订完善,不仅明确了全国境内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最大含量标准,还对政府达标设定了明确期限,对各行业的责任进行了分解。 1970年,美国科学院在大量细致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研究出了一个隐形的清洁空气市场的供求曲线,美国国会据此对《清洁空气法》进行了修改。此后,政府部门在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行政法规时,如果没有对该法的可能收益与耗费及其经济影响的论证,没有得到联邦管理和预算局的评审通过,就不可能正式颁行。至此,保证清洁空气的长效机制得以构建。 英国——“烟雾事件”催生《清洁空气法》 1952年12月,英国伦敦爆发“烟雾事件”,一场毒雾夺走了超过1.2万人的生命,还有更多人患上了支气管炎、冠心病、肺结核乃至癌症。事件影响巨大,成为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之一。 在付出惨痛教训后,英国人开始在法律上寻求救赎之路。而立法是英国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其中以国家立法为主。 1956年,英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案》,该法案是一部控制大气污染的基本法。法案划定“烟尘控制区”,区内的城镇只准烧无烟燃料,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推广使用无烟煤、电和天然气,减少烟尘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冬季采取集中供暖;发电厂和重工业设施被迁至郊外…… 1964年,首部《清洁空气法案》失效后,1968年,英国国会又颁布了新一项《清洁空气法案》,继续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1974年,英国出台《空气污染控制法案》,规定工业燃料里的含硫上限。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烧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 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到1975年,伦敦的雾霾天数已经从每年几十天减少到15天,1980年降到5天。 灰霾对环境的影响之一是具有消光作用,而灰霾中所包含的PM2.5的消光作用最为严重。在高相对湿度下,颗粒物的消光作用会放大50%,所以会更加显得灰蒙蒙,给交通出行带来诸多不便。
|
前一篇: 最敏感PX项目环评违规始末
后一篇: 雾霾带来哪些反思?
2
路过 |
雷人 |
握手 |
鲜花 |
1
鸡蛋 |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