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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2013-3-28 17:1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546 | 评论: 0 | 来自: 法律快车
摘要:南部县一名搞机电维修的工人邹胜平,在上夜班期间出去喝酒唱歌,为一名辞职的同事送行。在去歌城的路上,邹胜平骑摩托车撞在路边花台上,事发第二天不治身亡。家属以“陪厂领导喝酒”为由,提出死者应享受国家工伤待 ...
  EHS资讯:南部县一名搞机电维修的工人邹胜平,在上夜班期间出去喝酒唱歌,为一名辞职的同事送行。在去歌城的路上,邹胜平骑摩托车撞在路边花台上,事发第二天不治身亡。家属以“陪厂领导喝酒”为由,提出死者应享受国家工伤待遇的要求。据悉37岁的邹胜平是家里顶梁柱,家人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个现实,他妻子只有抱着儿子痛哭,“为厂陪酒身亡,要算工伤。”3月15日上午,家属在公司大门贴上挽联,要求厂方为邹胜平之死给一个“说法”。(案例为2010年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工伤死亡赔偿前提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因工伤死亡赔偿如下: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EHS中国)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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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伤死亡, 赔偿, 案例,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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