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办法》中规定,各市(州)政府应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 每年两次公布污染物减排情况 《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实行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3个方面。 同时,对各市(州)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核查督查,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核查督查进行,每半年一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将各市(州)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未通过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办法》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若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将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对考核为未通过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高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提请省政府撤消授予该市(州)的省级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省监察机关会同省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问责等。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该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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