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EHS 新闻

EHS News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综合资讯 > 媒体焦点 > 广东残联拒为职业病患者核发残疾人证被起诉

广东残联拒为职业病患者核发残疾人证被起诉

2013-5-20 10:3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74 | 评论: 1 | 来自: 工人日报
摘要:因被广东省残联拒绝核发残疾人证,日前,职业病患者李维等人委托律师代理他们向广东省残联起诉,理由就是省残联拒绝为部分职业病人核发残疾人证。
  广州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包括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病工人,因为无法拿到残疾人证,不能享受相关福利政策,身陷困境——评了伤残等级却拿不到残疾人证。

       广东残联拒为职业病患者核发残疾人证被起诉

  因被广东省残联拒绝核发残疾人证,日前,职业病患者李维等人委托律师代理他们向广东省残联起诉,理由就是省残联拒绝为部分职业病人核发残疾人证。代理律师说,有些职业病患者平时看起来与正常人无两样,但身心都已是重度残疾。

  李维系深圳市香港力奇宝石厂员工,2003年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二期矽肺病。他曾先后向深圳市残联和广东省残联申办残疾人证,均遭拒绝。而后他决定联同其他有同样遭遇的职业病患者起诉省残联,请求法院判令省残联为他们办理残疾人证,并明确其应该享受的残疾人待遇。

  “职业病门类众多,加之多为内部病变,病情以及个体反应也千差万别,有些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职业病工友,脸色红润身体壮硕,从外表上根本无法把这样的人和‘残疾’联系到一起。正因为这样,在当前的法律语境下,职业病患者要争取残疾人待遇,存在着非常大的难度!”李维的律师说。

  而作为长期关注职业病防治法律建设与维权的律师管铁流也非常理解这些患病工友的苦衷:“事实上,职业病人,即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部分,由于外来致病因素的危害,其健康状况已遭受相当程度的伤害,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我不止一次地碰到这样的情形:一位矽肺病三期患者,伤残等级已达三级,其人无论是从嗓音、体形、气色看,似乎各项生理指标还要好过我这位替他代理维权案件的律师。我也一直纳闷,就他这样的健康状况,不要说用人单位,就是很多法院、仲裁委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见面后也会怀疑他的诉讼请求是不是有点儿过。可是有一次,我们一起去爬山,没爬上百十米,他已经明显跟不上了,脸色迅速地由红转紫,呼吸就像拉风箱,眼珠子都快要暴出来了,吓得我赶紧拽着他往回走……李维的情况比上述这位工友更差。虽然他目前的伤残等级同为三级,但因为年龄更大,患病时间更长,加上家境更困难,导致治疗条件受限,其健康远远赶不上同等级的患病工友。50来岁的人,瘦得跟一根麻杆似的,出门就得扶拐杖。也正因此,对于残疾人待遇问题,李维比起许多健康要好些的工友有更多切身感受。别的不说,就拿残疾人证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一项,李维觉得,“费用是一方面,上了车不管多挤,能有个座位或者哪怕只是同车人的体谅,那都是一种温暖。”

  李维说,他们希望将《工伤残标》纳入《残标》,也能享受相应待遇。

  另一位职业病患者胡旭容说,目前残疾人证的发放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下称《残标》),但这两个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内科残障的问题。因此,大量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包括尘肺工人和职业中毒病人都无法拿到残疾人证,无法享受相关国家福利政策。

  据笔者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下称《工伤残标》),评估的仅是劳动能力的损失。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工伤职业病患者未能受到《残疾人保障法》的保护,其残疾人身份也未获得认可。

  一些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工伤残标》远比《残标》来得庞杂和仔细,这是因为当初设立目的不同形成的结果。目前,与其大幅度地修改《残标》,不如将《工伤残标》直接纳入《残标》,对《残标》中没有列明的机能缺损设定对应等级,让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人直接获发残疾人证,可以省却许多重复申请的麻烦,对职业病患者权益也是一种维护。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职业病, 广东省残联, 起诉

路过
2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2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qust远哥 2013-5-20 11:16
绝对支持 基层员工以自己身体为代价 创造了企业和国家的发展 如果得不到国家的重视 那就是有失国民公平和人民尊严!

查看全部评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