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要求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护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 据了解,《意见》第五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材料和举报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具体包括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的无关的人员和单位,也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扫描、拍摄和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 《意见》还要求,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的鉴定;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不允许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 《意见》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同时明确了十个方面的具体打击报复,如阻拦、压制、恐吓、威胁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规定扣押工资奖金或其他薪酬等。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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