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今天上午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大化,柳州市柳北区三个法院做出一审宣判。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相关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有期徒刑3年至缓刑3年6个月不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人员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有期徒刑5年至缓刑3年6个月不等,对上述10名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2万元不等。 同时,大化人民法院和柳北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原任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曾觉发、原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原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韦毅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等,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共8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1月13日,广西河池市龙江河段水质出现镉含量严重超标,河流沿岸数百万群众饮水受到严重影响。2012年1月17日,环保部门在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冶化厂附近的出水口前抽查监测外排水的镉含量为0.216㎎/L;同月17日、19日对金河公司冶化厂总排口前的水抽查监测镉含量分别为0.075㎎/L、0.096㎎/L;均超过国家对企业水污染物镉排放0.05㎎/L的标准。据调查,金河公司冶化厂在无防渗、无防雨、无防流等无“三防”设施的情况下,仍将镉含量超标的废渣约7万吨裸堆在渣场上,因雨水冲刷后的污水经过一个天然溶洞出水口后流入龙江河。这次严重污染事件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经济损失2450多万元。 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从他人手中转租河池市金城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以下简称:立德粉厂),与李四军、毛文明等人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镉废液没有经过相关处理,通过厂区内的溶洞直接排入龙江河。 2012年1月12日至15日,该厂进行卫生大清理时,将所清洗厂内设备污水和废水直接排放到龙江河内,导致2012年1月13日在河池市龙江河宜州段水体重金属镉含量严重超标。 被告人曾觉发作为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等工作的副局长,在2010年6月29日,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其仅在现场口头提出整改意见,事后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后河池市政府有关领导对此作了两次批示要求整改落实,被告人曾觉发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向市政府汇报整改工作情况。此后,被告人曾觉发虽然再次签发了《关于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但该文下发后,市监察支队并没有按规定到金河公司冶化厂进行排查,被告人曾觉发也未引起足够重视。直至2012年1月19日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6天后,发现渣场依然无任何“三防”设施。 另查明,被告人曾觉发从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共收受多家相关企业的现金共计45000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蓝群峰和被告人韦毅作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对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简称立德粉厂)未能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使立德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2011年4月起,立德粉厂违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将生产铟所并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区内的溶洞竖井处,流入龙江河中。 另查明,被告人蓝群峰和被告人韦毅利用其担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500元和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2年1月中旬,广西河池市龙江河宜州河段水体镉含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经专家组认定:金河公司冶化厂和立德粉厂与本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威胁沿河民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多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作为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者,负有整改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犯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处。但3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阳先、罗传兴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决定分别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含镉量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涉案被告人中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曾觉发身为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长期疏于监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告人曾觉发还利用担任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被监管企业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蓝群峰和被告人韦毅身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两被告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告人韦毅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监管企业的财物,为所监管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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