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成功侦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112起。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今年4月以来,多家媒体及网站相继报道了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受污染变“牛奶河”的新闻。 所谓“牛奶河”,是指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境内的小江流域,共有45家选矿企业因生产致使废水长期直接排入小江,导致河水发白,并严重污染周边农田,被当地村民称作“牛奶河”。 严重污染 清水河变成“牛奶河” “这条河流被污染已经很多年了,污染前能见到河里有鱼虾,如今什么都没有了,河水泛白,还散发着一股恶臭。”据当地撒海村村民介绍,现在周围的土壤也不能种植庄稼了,严重影响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 6月18日,记者在现场看到,从选矿厂排出的生产废水中残留的尾矿渣,已经在河道上形成了大约50厘米厚的灰白色板结块,并散发着刺鼻的味道。板结块很硬,记者还试着在上面走了走,丝毫没有塌陷的感觉。“这些由尾矿渣形成的板结块已经破坏了河道,尽管河道里有干净的河水流过,但是受这些尾矿渣的影响,水质还是处于被污染的状态。”办案民警介绍说。 “牛奶河”污染事件曝光后,公安部两次派督导组赴云南省昆明市现场勘查督办,并将该系列案作为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昆明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始对小江流域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4月20日,专案组根据前期开展的外围走访摸排的初查情况和昆明市环保局监测情况,确定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和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3家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立即启动了对这3家企业的立案侦查。 经查,这3家企业均属在未办理环评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将洗矿污水通过直排或者埋设地下暗管的方式排放,致使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硫化钠、黄药、松油、砷As、铅Pb、锌Zn、铜Cu、镉Cd等成分的生产废水流入小江,造成河水严重污染,导致牲畜不能饮用、农田不能灌溉。 “这3家企业的行为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涉嫌污染环境罪。其中2家属单位犯罪。”办案民警介绍说。 破坏生态环境 恶意污染终受制裁 记者了解到,自2012年以来,在东川区政府的督促整治下,目前这些选矿企业已分别合建了黄水箐与汤丹两个尾矿库,同时自建了16个尾矿库(塘),并均已投入运行。 据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介绍,汤丹尾矿库位于东川区汤丹镇汤丹公司选矿厂干燥车间上方的小江左岸,库容量达1094万立方米,目前汤丹公司尾矿库里的堆积厚度已有10米之深了。“但是,仍有很多选矿企业还没有建设自己的尾矿库,还是将工业废水随意排放,破坏水质和农田,污染环境。”负责人说。 今年5月,专案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3件环境污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马某某,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罗某某、张某某和张某某等8人进行了逮捕。目前,小江流域的45家选矿企业已有27家关停。 “追究原因,皆由于选矿厂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这种恶劣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办案民警说。 在昆明市看守所里,记者见到了“牛奶河”案件的几名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他们的文化水平都不高,没有法制观念,且心存侥幸心理。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明知道这些工业生产废水有毒,却还是随意排放,目的就是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多为自己赚钱。 污染环境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6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公安部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两高”《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履行打击职责,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全力加大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并切实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整体合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认真核查、依法查处,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公安部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这位负责人说。 通过这一起起环境污染犯罪事件,我们应该反思,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怎样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环境?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矛盾? 链接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部门近期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等情形,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同时规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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