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人林毓勇、娄敬明、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右起。 8月27日,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对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毓勇等6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的污染环境罪作出宣判,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的刑事判决。这是两高公布司法解释后江苏首例受理并以环境污染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也是此类案件罚金最高的一次。 据报道,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5月初,先后担任荣欣化工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娄敬明,联系被告人徐长福,用槽罐车将含有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的污水送至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后因污水超标而被退回。两人遂商议,以每吨500元处理费为交易,由不具备处理污水资质和能力的徐长福进行处理,荣欣化工法定代表人林毓勇、被告人潘林春对此表示同意,被告人杨建忠则在明知徐长福等人无资质处理污水的情况下,参与违法排放、处置污水。截至案发,涉及违法处置排放的污水达1600余吨,按照正常处理价格为每吨3400元,荣欣化工因非法排放有毒危险废物获利额达464万元。 事件造成事发地撇洪河水体严重污染,所含有毒危险废物导致河流沿岸企事业单位10多名员工入院治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6月8日通过,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解释就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物界定、量刑标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次处罚是处以罚金最高的一次。(EHS.CN) |
前一篇: 胜利油田:安全教育也要讲“营养”
49
路过 |
3
雷人 |
16
握手 |
2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