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草案)》意见的函 安健函〔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起草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草案)》,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2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总局职业健康司法规标准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秦兴强,010-64463443,64463409(传真) qinxq@chinasafety.gov.cn。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201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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