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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布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新增18种职业病

2013-12-31 10:1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758 | 评论: 0 | 来自: 新法速递
摘要:12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 ...
       相关法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2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EHS.CN)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

  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调整后的职业病名称有3类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唿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白斑、爆震聋、“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等分别被纳入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等分类当中。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调整为132种。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据介绍,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倾向于煤炭、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加工行业等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包括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将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种化学性中毒列入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之内,将手工刮研作业人员由于长时间压迫出现的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加入其他职业病范围等。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塬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超过10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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