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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

2013-12-31 09:44 | 发布者: EHS最新法规 | 查看: 5348 | 评论: 0 | 来自: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摘要: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自行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信封上请注明“《风险基准》征求意见”),邮编10071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untw@chinasafety.gov.cn。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联系人及电话:孙谭苇,010-64463239(带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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