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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4-2-24 14:5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2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网
摘要:据北京消防消息,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关于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
  据北京消防消息,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关于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7号)正式下发全市各区县,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自下发之日起,全市将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超常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将按照市政府要求,以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标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EHS.CN)

  为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出高于现行法规要求,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日组织不少于二次的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记录;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装备,不得降低标准配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等。

  《规定》明确了现行法规中的有关工作指标,有针对性地指导单位消防工作。要求火灾高危单位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进行消防业务和灭火救援培训,24小时值班备勤,每班不应少于2人,总人数不少于编制人数的5‰;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确需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组织应当及时告知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聘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部门、岗位制定分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练等。

  为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安局专门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评估导则(试行)》,要求在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开展界定,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要向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北京消防总队专门印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火灾高危单位专项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市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梳理,截止目前,初步确定火灾高危单位1210家。

  下一步,总队将大力开展《规定》宣贯,结合全国“两会”消防保卫、重点单位调整等工作,进一步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核定、报备,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加大社会面火灾防控力度,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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