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作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提出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监管措施,通过“重典治乱”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杨栋梁说,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草案提出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相关部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草案提出赋予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可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责任追究完善监管措施 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7日上午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以来已施行近12年。此番修改,能否“重典治乱”,遏制重特大事故,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EHS.CN)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根本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认为,管好安全生产重点依然是用法律规范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建议修正案把“规范约束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行为”作为一条“红线”。一线工人最担心的就是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 吴恒委员也认为,对于企业内部机构以及人员配备,一把手、法人代表是有决定权的,建议在法律里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单位法人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知道要经营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有了这个意识,相应的机构、人员的配备,以及对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才会自觉。 除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莫文秀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内容,体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的精神。 在政府监管方面,与会人员还关注了对于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说,农村安全生产监管相对薄弱,应该进一步得到强化,同时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也应该得到强化。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认为,实际上乡镇承担这种责任会非常困难,因为虽然企业在乡镇的行政区域内,但是这些企业有中央的,有省市的,还有县的,要乡镇承担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非常困难。同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需要专业知识,现在乡镇缺乏专业人才,工作条件不具备。他建议,删除规定或者将其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即明确乡镇的职责为“协助”。 强化问责,加大惩戒力度也是与会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莫文秀委员说,从司法的实践看,近几年各类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者打击不力,轻刑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的内容,行政追责、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重,使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尹中卿委员认为,应该增加民事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民事赔偿追偿,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追偿,甚至出事故后出动消防车、救护车的费用也应由造成事故的企业承担,而不是由政府兜底。 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特别关注了草案关于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规定。他说,修正案草案要求安监部门建立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这个信息库不仅应当包括安全违法行为,还应该包括对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理。他认为,强制公开违法行为和监管处理信息,有利于舆论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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