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和一个同样在安监部门的同志聊天时谈到,他在参加当地市政府组织的对县(区)的考核时,竟然无所事事,原因是对于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行“一票否决”的,也仅仅只是“一票否决”。也就是说,在被考核的县(区)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只要没有发生这样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合格的,既没有经济超常发展那样的加分项目,也没有环境保护不到位那样的扣分项目,但是呢,对于一个县(区)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概率,可以说是小之又小,因此造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者的无所事事。(EHS.CN) 由此,笔者想到了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目前,我们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时是实行“一票否决”的,是一种结果考核,而不是过程考核,不管当地领导是否重视,也不管当地安监部门是否履职尽责,只要没有发生事故,那就是及格甚至是优秀,只要发生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那就是不及格。“一票否决”是没有错的,但只考结果不管过程的考核是否合理呢? 这样的考核方式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容易导致有关责任人员为了逃避处罚责任,如果发生了能够影响其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地协助企业进行瞒报;二是有的领导平时对安全生产漠不关心、不闻不问,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安全会议不参加,安全问题不解决,只要不发生事故就没有责任,而且即便是一个地级市长与安全生产责任也间隔着几十条人命,要想问责到他们,除非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这样的概率是很小的,所以就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一旦发生可能会追究到他们的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时,甚至就要求有关单位协助瞒报;三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目前的考核方式根本体现不出‘预防为主’的要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赏罚分明,但也总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总是要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所以,建议在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时,不能仅仅只是考核结果,而是应该加强过程的考核,应考核其是否按规定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是否按规定落实安委会例会和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有没有按规定设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保持适度的增长,等等一系列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事项,如果没有做或者做的不到位,那么就扣分;如果做的特别突出,则进行加分。相信如此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必将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形势也会有一个根本的好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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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I很重要也是一个课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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