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赵俊阳、李延军、李延高6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以及赵俊阳涉嫌行贿罪案,1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EHS.CN)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赵和平在赵俊阳的帮助下以租赁的形式承租了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白面山梅子坳的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 在生产过程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等人将含镉、铊等物质的原料进行露天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致使含高浓度镉、铊物质的原料经雨水冲刷流到厂棚旁的一地下小溶洞内;日常生产的废水则直接通过预先埋设的尾暗管排放到该厂旁边的小水沟;龚大华还指使被告人李延军、李延高等人在清理酸雾塔、沉淀池、反应池、废水池时,将里面的废水、废渣和结垢清理后直接排到厂棚旁的石缝里。从上述三个地点排放的废水汇集到该厂棚旁的一个大溶洞里后,经马尾河流入贺江,最终导致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 2013年7月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面积的死鱼,经监测,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镉。经专家组调查,贺州市汇威选矿厂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 建厂期间,赵俊阳多次宴请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另案处理),2013年5月,赵俊阳还送给黄强5万元现金,请黄强出面解决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对汇威综合选矿厂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该厂整改的问题。 随后,黄强以上级领导名义多次出面邀约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与赵俊阳一起吃饭、旅游。莫思坚接受赵俊阳吃请及送礼后,明知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没有进行整改、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仍对该厂发放排污许可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赵俊阳、李延军、李延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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