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专电 造成7人死亡并引发较严重次生环境灾害的辽宁省建平县2.6万吨浓硫酸泄漏事故发生一年多后,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惩罚。辽宁北票市法院2日发布一审判决书认定,私营业主勾伟民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EHS.CN) 勾伟民案发前系建平县炎通商贸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是腐蚀性硫酸零售。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增大硫酸罐储量,勾伟民在明知建设硫酸罐使用的钢材厚度比设计图纸要求的钢材厚度薄了2毫米,高度比设计图纸高了1.8米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建设其进驻建平县生态科技园区的4个硫酸罐并投入使用。2012年11月,在未经安监部门审批验收的情况下,勾伟民从内蒙古赤峰4家公司购进硫酸5万余吨,储存在园区新建的4个硫酸储存罐中。 2013年3月1日,工人在焊接加固3号罐体过程中,该硫酸储存罐突然发生爆炸,致使2.6万吨浓硫酸泄漏,造成7名工人死亡。此事件还造成大量浓硫酸流入农田、林地、河床和丹锡高速公路的一处涵洞,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勾伟民违反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硫酸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勾伟民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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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懂法律的,帮忙解释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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